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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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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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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1、551602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6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设立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金来源和数额、经营范围; (二)工作场所和资金证明; (三)出版单位的章程; (四)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等; (六)设立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申请书还应当载明出版物名称、刊期、媒体形态。
五、行政许可程序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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