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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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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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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1、551602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转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三、行政许可标准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选题申报文件; (二)选题计划明细表。
五、行政许可程序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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