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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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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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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行政许可标准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同意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三)机构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五、行政许可程序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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