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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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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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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1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具备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制作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制作条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广西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职业资格; (四)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并有合法的收入来源; (五)符合广西音像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常住住址; 3.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常住住址; 4.资金来源和数额; 5.制作业务范围。 (二)办公场地证明和制作设备清单; (三)资金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和执业资格证明、任命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等; (五)制作单位委托的经办人员的证明文件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行政许可程序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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