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子出版物委托制作的审批
日期:2005-5-18 17: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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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1项。
(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不含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确定;
(三)不在社会上销售、传播或变相销售、传播;
(四)制作的境外电子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媒体名称、载体、内容简介、制作数量、制作单位等。
(二)申请制作的电子出版物样盘、样带,以及文字性资料(中外文对照文本);
(三)版权证明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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