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分立审核
日期:2005-5-18 17: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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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31、5516024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正式报纸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变更主管部门应由其主管部门与拟接管报纸的主管部门分别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正式报纸需变更名称、文种的,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


三、行政许可标准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报纸变更应提交材料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变更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主要意见;
  (3)报纸的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发行范围及方式;
  (4)报社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社组织机构简况;
  (5)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办报的资金来源。
  2.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地方报纸出版可行性审核意见表。
  (二)期刊变更应提交材料
  1.载有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期刊变更项目及理由;
  (2)变更后新的名称、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期刊组织机构简况;
  (4)期刊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来源;
  (5)变更必要性分析及办刊单位状况和办刊条件。
  2.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变更须提供原主办单位、主管机关意见,新主办单位、主管机关资质情况及相关文件;
  3.更名后出版单位章程、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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