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审批
日期:2005-5-18 1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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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29、5516024、5516185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审批准印证的范围为: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内部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被批准出版后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在头版(报型)或封面(刊型)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编印内部资料所设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守其它管理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载明申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刷期数、期印数、开本、经费来源等内容,还应当包括承诺遵守上述审批标准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五、行政许可程序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统一受理——处长审理——送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查核发准印证——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准印证5元/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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