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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社记者站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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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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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31、5516029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4项。 (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报社因新闻业务需要,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记者站,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记者站必须经过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四)《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期刊在外地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印制和总发行,须经本地和当地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不准设立办事处、记者站或其它类似机构。
三、行政许可标准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报社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六条:规定记者站的建站范围:(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四)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单位的报社在规定范围内建立记者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个别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的,须向建站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审批机关对这类建站申请,应从严审批。 第八条:地方单位的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建立记者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同意,并经本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地方单位的个别报社,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建立记者站的,须向本省和建站省双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专门申请,提出需要在建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审批机关对这类建站申请,应从严审批。
四、申报材料
(一)建立记者站的相关审批文件; (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社、期刊社的基本情况; 2.建立记者站的理由; 3.记者站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报社、期刊社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报社、期刊社对记者站负责人及驻站记者的任免文件及其履历简况; (五)记者站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记者站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七)填写《记者站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中央单位的报社、期刊社在广西设立记者站的许可程序: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自治区地方单位(含区直单位)的报社、期刊社设立记者站的许可程序:建站所在地的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记者站登记证15元/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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