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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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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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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详细请查看:设立印刷企业审批办法(暂行)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1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取消依据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中经营范围为复印、影印、打印的印刷经营单位的审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自治区各市新闻出版局实施。各市新闻出版局应每两个月将本机构审批的印刷经营单位的情况书面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1.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4.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5.复印、打印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允许有轻印刷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广西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一)印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 (三)《印刷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五)设备目录(附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套(正副本)许可证收取10元工本费。依据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7条,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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