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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兼并或合并、分立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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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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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1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6项。 (三)《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四)《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行政许可标准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复制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二)复制单位章程; (三)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复制单位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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