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审批
日期:2005-5-18 1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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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1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三)《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申报材料
 
  (一)印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三)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四)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套(正副本)许可证收取10元工本费。依据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7条,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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