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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兼营、兼并、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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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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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1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0项。 (二)《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改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的依据为国发[2004]16号文件)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申报材料 (一)印刷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兼营或者变更、兼并、分立、合并申请书;其中申请兼并、分立、合并印刷企业的,须经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三)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套(正副本)许可证收取10元工本费。依据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7条,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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