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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印刷品的印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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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5-18 17: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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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图书出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85、5516032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三、行政许可标准 宗教印刷品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申报材料
(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载明申办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内容,还应当包括承诺遵守上述审批标准规定的内容; (二)填写《宗教印刷品印制申请登记表》。 (三)申请印制的宗教印刷品书稿。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统一受理——送图书出版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查——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印刷复制管理处核发准印证——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准印证5元/证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五号 (收费许可证号:10003300—1、2)
八、数量限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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