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
日期:2005-5-18 1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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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印刷复制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110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1项。
  (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 )三、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含不作价设备),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增加、进口、变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增加、进口、变更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变更可录光盘生产设备;
  (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生产标准,不属于应淘汰或落后的设备;
  (三)设备引进安装调试完毕,须经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合格率90%以上)、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引进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年度生产规模,引进设备的理由等内容;
  (二)设备的来源、性能、用途、数量、价格等技术性资料。


五、行政许可程序

    印刷复制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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