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
日期:2005-5-18 17: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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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联系部门  计划财务处、图书出版管理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印刷复制管理处、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1-5516082、5516049、5516021、5516110、5516036
  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新出联[2001]22号)第七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新出联[2001]22号)第七条: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行政许可标准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出版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八条: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权。
  中标人出版中小学教材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纳入招标项目的中小学教材,分小学段和初中段;一个招标项目可以是单学科的,也可以是多学科的。
  第十九条:投标人须具备所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招标项目必需的高水平的专业编辑人员;
  2.具有所招标项目必需的全部经费;
  3.3年内无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八条: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
  本办法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
  投标取得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书刊发行单位或国有控股书刊发行单位;
  2.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年检合格,近3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
  3.有3年以上书刊发行经验,在发行工作中有良好的业绩,连续3年没有亏损记录;
  4.注册资金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具有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运输、调剂、零售及结算能力,有配套的发行网络;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和与承担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中小学教材出版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文件;
  2.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审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7.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投标文件。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投标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书刊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
  5.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6.审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7.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投标文件,并载明完成招标项目的保障措施。


五、行政许可程序
  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并联合进行审查——分管局领导审定——会同教育行政和物价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程序——告知

六、行政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招(投)标时间)

七、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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